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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
时间:2011-03-02 13:52

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精神,我省设立了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等项费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补助对象
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我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五条  补助范围
1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
2
、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
、申请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国际阶段申请费用。
4
、列入国家或我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相关费用。
第六条  补助方式
第五条中第一项和第二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补助;第三项费用按每件人民币5000元补助,每件最多补助三个国家的费用;第四项费用按每件人民币4000元补助,一项专利只补助一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
、《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2
、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开具的缴纳申请费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
、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所在地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补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
、《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2
、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开具的缴纳审查费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
、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原件或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所在地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国际阶段申请费用补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
、《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2
、出示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并提交复印件。
3
、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所在地身份证或所在地的居住证复印件。
第十条  国家或我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企事业单位申请被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的费用补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
、《辽宁省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发明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2
、《辽宁省发明专利费用补助申请清单》(详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费用收据复印件。
3
、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原件或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审查费及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权国际阶段申请费用 补助的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每季度第一周向省知识产权局报批一次。国家或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费用补助,由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受理。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各项补助的申请。办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补助和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权国际阶段申请费用补助的截止时间为缴纳专利费用 后的12个月内;办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补助的截止时间为颁发授权通知书后12个月内;国家或我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企事业单位办理职务发明专利费 用补助的截止时间为颁发授权通知书后12个月内。
第十三条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将资金拨付省知识产权局,由省 知识产权局具体办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补助事宜。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权国际阶段申请费、列入国家或 我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相关费用,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审批结果,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经省财政 厅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具体办理补助事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参与制定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年度工作方案,审核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数额,向省知识产权局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要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可对申请补助、获得补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不再予以补助,已补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